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高晟剛 律師被上訴人 趙君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