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芳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
彭永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2年度偵字第9968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芳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世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坦承運輸第二級毒品,然矢口否認有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嫌,惟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有通訊內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通聯紀錄、毒品鑑定書及扣案物品等證據可查,足認其犯嫌重大;另本件尚有共犯在逃尚未到案,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應知悉該等罪嫌法定刑非輕,故被告逃匿、勾串共犯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仍有繼須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本院以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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