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全鴻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被上訴人堅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2年1月31日前,向本院說明被上訴人既不同意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雍公司)所列之證物4扣款明細,實際上亦尚未被國雍公司扣款,卻主張上訴人有超用鋼筋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之理由。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