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訴人金銀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忠信 住同上上訴人 張玉美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