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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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賴韋銓 被告 賴清 一即祭祀公業 賴文 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清一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所稱「派下權所占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數定之,而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05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請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其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原告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原告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其與派下員 賴盈達 及 賴冠良 均為 賴建同 之子,但被
告向西區區公所呈報之派下系統表及派下員清冊,未將原告列為派下員。然被告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與其他派下員訂立協議書,分配派下土地予派下員,依該協議內容記載,賴盈達與賴冠良二人之房份各為1000分之71及1000分之70等情,業據原告提出99年12月30日協議書影本為憑,並有嘉義市西區區公所101年12月21日嘉市○區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於97年7月申報之派下系統表、派下員清冊各1份附卷可稽。
㈡又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前揭函文另檢附祭祀公業賴文之財產清
冊1份,其上記載祭祀公業賴文之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61筆不動產(註:附表編號33至43、45至61之不動產業已徵收),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附表編號1至32及編號44之不動產,價值總為新臺幣(下同)361,429,264元(各筆土地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至於原告主張依被告與其他派下員99年12月30日訂立之協議書,本件土地價值應扣除耕地三七五租約佃農之權利共111,298,963元云云,惟查,本院依原告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附表編號1至32及44之土地價值,乃係依既有之客觀標準核算土地價值,而原告主張土地價值應扣除扣除佃農權利云云,乃係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之事件,自不得於本件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予以扣除。故本件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時,自不應扣除之,附此敘明。
㈢基上所述,附表編號1至32及44之土地價值共計361,429,264
元,乘以原告主張之派下房份3000分之14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87,175元(361,429,264×141/3000=16,987,175.408,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1,512,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錦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公告現值│土地價值│備註││││(㎡)│(元/㎡)│(新臺幣)││├──┼──────────┼────┼────┼───────┼──────┤│1│嘉義市○○段○○○號│3385.78│9600│32,503,488││├──┼──────────┼────┼────┼───────┼──────┤│2│同上段119地號│140.96│4300│606,128││├──┼──────────┼────┼────┼───────┼──────┤│3│同上段238地號│1427.22│4300│6,137,046││├──┼──────────┼────┼────┼───────┼──────┤│4│同上段256地號│1721.57│4300│7,402,751││├──┼──────────┼────┼────┼───────┼──────┤│5│嘉義市○○段○○○○號│2296.15│2600│5,969,990││├──┼──────────┼────┼────┼───────┼──────┤│6│同上段334地號│34.23│2600│88,998││├──┼──────────┼────┼────┼───────┼──────┤│7│同上段335地號│93.43│3200│298,976││├──┼──────────┼────┼────┼───────┼──────┤│8│同上段336地號│188.53│3200│603,296││├──┼──────────┼────┼────┼───────┼──────┤│9│同上段365地號│5686.06│3200│18,195,392││├──┼──────────┼────┼────┼───────┼──────┤│10│同上段383地號│7850.22│3200│25,120,704││├──┼──────────┼────┼────┼───────┼──────┤│11│同上段534地號│694.99│3200│2,223,968││├──┼──────────┼────┼────┼───────┼──────┤│12│同上段535地號│56.49│3200│180,768││├──┼──────────┼────┼────┼───────┼──────┤│13│同上段536地號│2598.76│2600│6,756,776││├──┼──────────┼────┼────┼───────┼──────┤│14│同上段537地號│284.53│2600│739,778││├──┼──────────┼────┼────┼───────┼──────┤│15│同上段538地號│2622.76│2600│6,819,176││├──┼──────────┼────┼────┼───────┼──────┤│16│同上段551地號│9733.00│2600│25,305,800││├──┼──────────┼────┼────┼───────┼──────┤│17│同上段619地號│248.70│2600│646,620││├──┼──────────┼────┼────┼───────┼──────┤│18│嘉義市○○○段港坪│1925.00│21900│42,157,500││││小段10地號│││││├──┼──────────┼────┼────┼───────┼──────┤│19│同上段11地號│277.00│21900│6,066,300││├──┼──────────┼────┼────┼───────┼──────┤│20│同上段16地號│547.00│21900│11,979,300││├──┼──────────┼────┼────┼───────┼──────┤│21│同上段17地號│1913.00│21900│41,894,700││├──┼──────────┼────┼────┼───────┼──────┤│22│同上段47地號│769.00│21900│16,841,100││├──┼──────────┼────┼────┼───────┼──────┤│23│同上段48地號│1113.00│21900│24,374,700││├──┼──────────┼────┼────┼───────┼──────┤│24│同上段61地號│293.00│21900│6,416,700││├──┼──────────┼────┼────┼───────┼──────┤│25│同上段79地號│694.00│21900│15,198,600││├──┼──────────┼────┼────┼───────┼──────┤│26│同上段80地號│457.00│21900│10,008,300││├──┼──────────┼────┼────┼───────┼──────┤│27│嘉義市○○段○○○○號│11772.15│2600│30,607,590││├──┼──────────┼────┼────┼───────┼──────┤│28│同上段511地號│3146.82│2600│8,181,732││├──┼──────────┼────┼────┼───────┼──────┤│29│嘉義市○○段○○○○號│251.27│1900│477,413││├──┼──────────┼────┼────┼───────┼──────┤│30│同上段636地號│336.44│1900│639,236││├──┼──────────┼────┼────┼───────┼──────┤│31│同上段637地號│1845.50│1900│3,506,450││├──┼──────────┼────┼────┼───────┼──────┤│32│同上段638地號│1827.52│1900│3,472,288││├──┼──────────┼────┼────┼───────┼──────┤│33│嘉義市○○段○○○○○號│110.95│││66年徵收,│││││││87年接管│├──┼──────────┼────┼────┼───────┼──────┤│34│同上段1503地號│337.87│││85年徵收│├──┼──────────┼────┼────┼───────┼──────┤│35│同上段1504地號│276.85│││85年徵收│├──┼──────────┼────┼────┼───────┼──────┤│36│同上段1505地號│173.30│││66年徵收,│││││││87年接管│├──┼──────────┼────┼────┼───────┼──────┤│37│嘉義市○○段 劉厝 小段│2187.00│││88年區段徵收│││378地號│││││├──┼──────────┼────┼────┼───────┼──────┤│38│同上段378-1地號│56.00│││88年區段徵收│├──┼──────────┼────┼────┼───────┼──────┤│39│同上段378-2地號│121.00│││88年區段徵收│├──┼──────────┼────┼────┼───────┼──────┤│40│同上段379地號│3629.00│││88年區段徵收│├──┼──────────┼────┼────┼───────┼──────┤│41│同上段379-1地號│91.00│││88年區段徵收│├──┼──────────┼────┼────┼───────┼──────┤│42│同上段379-2地號│263.00│││88年區段徵收│├──┼──────────┼────┼────┼───────┼──────┤│43│同上段385地號│5584.00│││88年區段徵收│├──┼──────────┼────┼────┼───────┼──────┤│44│同上段385-1地號│28.83│7700││財產清冊註明│││(重測後為陳厝段153地││││已徵收。惟依│││號)││││嘉義市政府函│││││││文,該筆土地│││││││仍為祭祀公業│││││││賴文所有│├──┼──────────┼────┼────┼───────┼──────┤│45│同上段385-9地號│941.00│││88年區段徵收│├──┼──────────┼────┼────┼───────┼──────┤│46│同上段385-10地號│169.00│││88年徵收│├──┼──────────┼────┼────┼───────┼──────┤│47│同上段419地號│2054.00│││88年徵收│├──┼──────────┼────┼────┼───────┼──────┤│48│同上段419-1地號│26.00│││88年徵收│├──┼──────────┼────┼────┼───────┼──────┤│49│同上段426地號│4578.00│││88年徵收│├──┼──────────┼────┼────┼───────┼──────┤│50│同上段426-1地號│127.00│││88年徵收│├──┼──────────┼────┼────┼───────┼──────┤│51│同上段426-2地號│72.00│││88年徵收│├──┼──────────┼────┼────┼───────┼──────┤│52│同上段427地號│4554.00│││88年徵收│├──┼──────────┼────┼────┼───────┼──────┤│53│同上段427-1地號│223.00│││88年徵收│├──┼──────────┼────┼────┼───────┼──────┤│54│嘉義市○○○段36-1地│708.00│││78年徵收│││號│││││├──┼──────────┼────┼────┼───────┼──────┤│55│同上段36-6地號│18778.00│││78年徵收│├──┼──────────┼────┼────┼───────┼──────┤│56│同上段36-14地號│219.00│││79年徵收│├──┼──────────┼────┼────┼───────┼──────┤│57│同上段36-17地號│389.00│││77年徵收│├──┼──────────┼────┼────┼───────┼──────┤│58│同上段36-22地號│70.00│││78年徵收│├──┼──────────┼────┼────┼───────┼──────┤│59│同上段22-3地號│28.00│││89年徵收│├──┼──────────┼────┼────┼───────┼──────┤│60│同上段36-18地號│1.00││││├──┼──────────┼────┼────┼───────┼──────┤│61│同上段36-19地號│432.00│││78年徵收│├──┴──────────┴────┴────┼───────┼──────┤│編號1至32及44土地之總金額│361,429,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