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王參和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