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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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0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