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聲請人涉嫌叛亂罪經不起訴處分之處分書正本壹份。
理由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左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以書狀為本件之聲請中,並未附有任何處分書或判決書或相關之資料,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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