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柒萬叁仟元,折合銀元壹佰零貳萬
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陸佰捌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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