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以被告甲○○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一五五號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被告執行、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之拘票回證各一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