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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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嬌娥受刑人柯俊安右列受刑人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嬌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嬌娥因受刑人柯俊安涉嫌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有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暨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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