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原告 黃清風 被告 石鈴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上易字第8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