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上訴人 林辰彥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
張方俞 律師上訴人 陳林玉盞
林玉蕊 林春雲 林淑雲 林美雲 林明宏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辰彥上訴人 林芳澤
林愛真 林芳正 林麗真 林芳璋 兼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岳 上訴人 林忠佑
詹文生 被上訴人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文焜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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