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李文志
林美呈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高景仁 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訴訟代理人 劉景昇
林伶姬複代理人 賴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01年4月27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2法庭續行辯論程序,原告之起訴狀記載被告知人大洋洲泳池設備有限公司,若係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進行告知訴訟?請依該條規定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於101年4月11日前提出於法院,以利法院送達該公司。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龍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