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許盟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雪華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77萬7,136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元×面積162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7/10,000×0.5=87萬7,136元,再加計90萬元=177萬7,1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