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李文志
林美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鄧秢羽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訴訟代理人 林伶姬
劉景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6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