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 吳承駿 被告 張宝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65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2年2月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鍾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