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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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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