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72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同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盈羽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3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分別經送鑑定及毒品簡易快
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2月7日報告編號S00000-000、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附卷可佐,均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所用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毒偵2493號卷第19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重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37公克2殘渣袋1個3毒品吸食器3個4塑膠勺子1個5玻璃管1支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1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