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恩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恩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8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26、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3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見前揭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許珍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