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埔刑簡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台中戒治所執行戒治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十字弓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發監執行後,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內,再犯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後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上開徒刑經接續執行,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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