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股)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奎新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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