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92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聲請人已有本院97年度雄簡調字第455號調解程序筆錄,此有調解程序筆錄影本一紙在卷可查,聲請人即得據此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得據此對債務人再聲請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