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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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264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張鐘獎 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6紙有無依法為付款之提示?請補全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如請求利息,請以附表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
二、被繼承人張鐘獎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張鐘獎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張鐘獎之繼承人即債務人乙○○○、甲○○○有無向被繼承人張鐘獎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請向該法院家事法庭查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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