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71,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333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均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