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現於高雄大寮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