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甲○○
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4,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2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均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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