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 楊念梅 訴訟代理人 簡呈軒
吳春生 律師被告 郭榮玄 訴訟代理人 洪生嬌
林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