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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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呂鳳紋具保人何尚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何尚純因受刑人即被告呂鳳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㈠受刑人即被告呂鳳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何尚純於民國105年9月29日繳納保證金後,業經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106年11月28日下午2時到案執
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惟受刑人嗣後於107年1月12日即遭緝獲並送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紙在卷可佐,則其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而喪失人身自由,即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