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慈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慈恩與 楊雅崴 之雇主前因檳榔攤買賣而生糾紛。許慈恩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下午1時20分,在上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一級棒檳榔攤」與楊雅崴發生口角衝突,詎許慈恩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傷及推倒楊雅崴,致楊雅崴受有頭部、頸部、左手前臂、左側臀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楊雅崴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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