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對人 陳敬英陳經武 之繼承人
陳威丞 即陳經武之繼承人 陳威綸 即陳經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陳經武前於民國
102年8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32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經武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茲債務人陳經武對聲請人負債12,887,87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借款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於106年3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
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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