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8,24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易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