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法定代理人乙○○
之16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2日對相對人所發板橋海山郵局第148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讓安泰商業銀行對於相對人之債權,將債權轉讓之通知,於民國98年4月2日以板橋海山郵局第148號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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