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峰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峰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峰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至其餘各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予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111年度執聲字第949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6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與編號6所受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10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涉罪名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竊取森林主產物、加重竊盜罪,暨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惟因與編號5、6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依前開說明,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但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年2月8日至107年2月9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292號108年3月1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292號108年4月16日2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年7月30日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1號108年4月23日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1號108年5月28日3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年7月6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53號110年8月26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53號110年9月30日4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4號110年10月18日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4號110年12月1日5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7號110年12月8日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7號111年1月28日6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04年6月27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9號111年8月15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9號111年9月28日備註:1.編號1至編號5之罪業經橋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4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2.編號1至2之罪已於110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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