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24號聲請人 陳學誼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陳倚箴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學誼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陳學誼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段○○○巷○○○○號。
理由
一、本案聲請人即被告陳學誼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0號之戶籍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吳智勝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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