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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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 陳可馨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兼代理人 莊茹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12日屆滿(原屆滿日遇星期日,加計一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周珮琦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鄒明家┌─────────────────────────────────────────┐│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1│臺灣省桃園縣│土地銀行南桃│105年6月1日│57,467元│EH0四八│陳可馨│││私立新興高級│園分行│││0九六二││││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