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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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一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六年七月三日一百○六年度審易字第一七六二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一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106年7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