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表所示各罪前經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在案(參附表附註欄2.),本次定應執行之刑應不得重於前開各次所定應執行之刑總和,亦即有期徒刑4年2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自民國106年10月間至107年4月間,再參以本次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均曾經定應執行刑,且各次均非僅機械性減少刑度;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附表:受刑人蔡文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10月25日為警採尿│106年12月6日│107年1月22日│107年2月25日│││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第590號、第672號、│、第590號、第672號、│、第590號、第672號、│、第590號、第672號、││││第711號、第910號│第711號、第910號│第711號、第910號│第711號、第91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4月14日為警採尿│106年10月25日為警採尿│106年12月6日│107年1月22日│││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於編號1施用後相隔1││││││小時後再施用)│││├────┬────┼───────────┼───────────┼───────────┼───────────┤│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第590號、第672號、│、第590號、第672號、│、第590號、第672號、│、第590號、第672號、││││第711號、第910號│第711號、第910號│第711號、第910號│第711號、第91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編號│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2月25日│106年5月13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81號││││、第590號、第672號、│、第1248號│、第1248號│、第1248號││││第711號、第91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743號│107年度訴字第743號│107年度訴字第7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8號│107年度訴字第743號│107年度訴字第743號│107年度訴字第743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附註│1.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9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以外之部分、編號6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年10月25日」、編號10至12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7年度毒偵字第1248號」部分│││,均逕予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