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62號聲請人 李永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6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4│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5│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6│第一金證券投資│第一金泛太證│03-D0-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券投資信託基││││││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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