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楊容嫻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吳育森 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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