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91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唐乾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唐乾之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