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61號清算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偉捷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與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而應附具資產負債表之立法之目的係在於釐清公司與清算人間之責任,蓋清算人如未於就任後即製作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而係經過相當時日後始製作財務報表(例如:一年半載),於日後發現公司之資產較帳面為少時,此資產減少之情事係於清算人就任時即已發生,或因係清算人管理資產不當所致,即不易釐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呈報就任偉捷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惟聲請人欠缺資產負債表之應備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8月6日通知聲請人7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99年8月26日及同年9月3日陳報因偉捷營造有限公司之全部資料均已滅失,且向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函查相關資料因逾保存期限而已銷毀,故無法提供資產負債表。綜此,聲請人既無法提出資產負債表,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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