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郭興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5樓非訟中心,就上開事件之就受讓本金、利息(含計費期間)為訊問,請到院代理人携帶委任狀到院,並請當庭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該裁定於101年11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到院陳明或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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