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侵占案件,偵查中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之釋回。茲因該被告已逃匿,爰檢附原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戶籍資料等文件影本各一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到院。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應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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