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甲○○住桃園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鎮○○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洪敏昌 被告乙○○住桃園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江德民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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