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詠㨗選任辯護人慶啓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9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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