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秦緒紅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律師被告 邱琦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依蓉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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