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40號原告 陳雪 被告 李昇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時,其後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7款之規定,予以駁回。
四、經查,本件原告已向本院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6萬元,及自該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109年8月6日繫屬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19號)。然原告於109年8月11日就同一事件又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就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再行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顯已違背一事不再理之規定,顯係重覆起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所提之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吳金玫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但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