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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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
原告 秦詣擎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被告 徐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
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苗栗縣大湖鄉、租賃標的物係坐落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租賃契約書在卷可參,則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不動產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