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1號
原 告 江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旭偉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
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8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